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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格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风险提示:
参与私募投资基金有风险,产品净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可能,可能导致投资者部分或全部投资金额损失,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产品未来的表现。本网站所载信息及资料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投资建议或专业意见,亦不构成广告、销售要约,或招揽买入任何证券、基金或其他投资工具的邀请或要约。投资者应仔细审阅相关私募基金的合同文件,全面了解投资所涉风险后,结合自身投资需求、投资经验以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在注册制中,中国证监会只负责申报文件的形式审查,对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在发行条件上,相比过去的盈利能力等存量指标,更看重企业未来的成长价值和发展前景等增量指标。
提高我国直接融资比例、助力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提升股票发行效率、提升上市企业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优化监管职能。
发审效率大大提高,企业上市进程加快;股票估值分化,高市盈率高估值难以持续;投资者结构有望发生变化。
什么是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指未经批准从事依法应由证券监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批准,应受法定监督的证券发行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活动。
一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二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三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网络媒体“股神”。通过QQ、微信、微博等点评大盘、推荐股票、授课教学,吸引投资者成为其会员,骗取会员费、学员费。
(2)销售荐股软件及虚假宣传。宣称软件能识别“主力”、"庄家”资金流向,能准确提示股票买卖时机,吸引投资者的关注或试用。
(3)代客理财承诺收益分成。以"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等形式吸引投资者合作炒股,直接代替客户操作,对赚钱的投资者要求收益分成,对亏损的投资者就一走了事。
(4)谎称私募基金有“内幕消息”。打着“私募基金”名义,声称有“内幕消息”和“资金支持”,虚构并展示“屡荐屡中”战绩,骗取投资者信任,收取投资者服务费或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合作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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